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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Expert Opinion Issuance Guidelin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第 21 條
專家對委任案件工作底稿之編製、彙整、歸檔及保管,應參考會計基金會
發布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五號「評價工作底稿準則」規定辦理。
工作底稿之保管年限自意見書報告日起算不得短於七年,但涉及訴訟程序
或其他法律程序而逾七年者,應保管至該程序結束。保管期限屆滿並完成
內部核准程序後,始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