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於複核委任人評估結果時,本文揭露方式須依所屬情況分為:
一、複核委任人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之評估
結果,應包括:
(一)委任人所採用之評估方法及評估結果;如採設算方式,說明該設算
公式內容及專家重新核算之結果。
(二)委任人所採用之原始資料及專家驗證結果。
(三)意見結論:委任人之評估方法是否符合法規規定,並對預計交易價
格之複核結果表示具體意見。
二、複核委任人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七條提出之
客觀證據,應包括:
(一)委任人所採用之評估方法及評估結果;如採設算方式,說明該設算
公式內容及專家重新核算之結果。
(二)委任人所採用之原始資料及專家驗證結果。
(三)委任人舉證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時,專家對該案例交易雙方均非
委任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時間、成交金額、地點、面積、交易條件
等之驗證結果,以及與受評標的之比較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四)意見結論:對委任人之評估方法是否符合法規規定、預計交易價格
是否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相當,並對預計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具體
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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