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於承接案件前,應與委任人確認下列事項,俾辨認工作範圍:
一、意見書之目的、用途及所涉之相關法規。
二、受評標的內容。
三、評估基準日。
四、委任人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例如委任人價格評估資料或評價報告、
委任其他專家出具報告、委任人評估結果等及該等報告或評估結果之
工作底稿等)。
五、出具意見書之基礎係採自行估算受評標的價值、採用其他專家報告或
委任人自行評價報告、複核委任人評估結果。
六、可能採用之估價、評價方法或複核程序。
七、本專家與其他專家間各自之角色及責任。
八、出具意見書之時間及使用限制。
九、其他重要之委任條件限制及範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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