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組織於專案進行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訊服務供應商集中度過高者,應確認其執行資安事件識別、回應和
緩解風險之機制。
二、外資組織因內部分工將資訊委外至總公司、國外分支機構境外處理者
(以下稱受委託機構),應依以下辦理:
(一)組織應充分瞭解及掌握受委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之蒐集、處理、利用
、國際傳輸及控管情形。
(二)組織提供予受委託機構之客戶資訊僅限與受託事項直接相關之必要
資訊。
(三)組織應要求受委託機構確實遵守以下事項:
1.組織之客戶資訊僅限由受委託機構之獲授權人員於受託事項範圍
內使用及處理。
2.組織之客戶資訊應與受委託機構及其處理其他機構之資料有明確
區隔。
3.受委託機構處理之組織客戶資訊應能及時提供予組織。
(四)如有國際傳輸機敏資料,組織應建立加密傳輸機制且應就受委託機
構對客戶資訊之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及控管情形確認符合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傳輸前應取得當事人授權且不違反
主管機關對國際傳輸之限制,並留存完整稽核紀錄。
三、組織應管理並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檢視資訊服務供應商之駐點作
業、實體與邏輯存取權限,包含作業地點的配置、網路設備及主機連
線、電腦與電話的使用、電腦機房的進出、門禁臨時卡的申請等。
四、組織應將進駐於組織內之資訊服務供應商人員納入組織安全管理,如
欲使用內部網路資源時,應有安全管制措施(如透過轉接方式或另建
網路者,應與內部網路作實體隔離)。
五、組織應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提供駐點人員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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