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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參考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9 條
(資訊服務供應商存取風險之辨識)
資訊服務供應商需存取組織資訊資產、營業秘密時,專案負責人應考慮以
下各項因素評估風險:
一、應符合法規或主管機關之規定,並依據委託事項所需以最小權限及資
    訊最小揭露原則進行安全管控設計。
二、組織資訊資產與營業秘密之存取控管,應考慮取得、使用、保管、查
    詢、修改、調整、銷毀之管控措施。
三、資訊服務供應商之保護責任:
(一)組織應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對於資訊之存取控制措施不得低於與組
      織協議之規定,及「營業秘密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組織應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保證該資訊資產、營業秘密之使用,僅
      限於原申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