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Rule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and Filing of Sustainability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第 2 條
證券商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編製及申報永續報告書,並加強揭露永續指標
(附表)。本作業辦法不適用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及由他業兼營之證
券商。
證券商除本作業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
告書作業辦法有關金融保險業之規定辦理。
本作業辦法所稱實收資本額,係指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檢送
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所載之實收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