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上市或上櫃之綜合證券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之盤查適用時程
如下:
一、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盤查時
程一致。
二、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盤查: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數據。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二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合併報表
母子公司數據。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
二確信:
一、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確信時
程一致。
二、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確信: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
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確信。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自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九年起完成合
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