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ng Rules on the Use of Domestic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as Collaterals for Offshore Investment Activitie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12 條
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從事境外投資活動如發生違約,
擔保品保管機構應依擔保品管理者指示處分擔保品,並應於處分前向證券
交易所申報,申報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品提供者、擔保品收受者、處分
標的及數量等。
擔保品保管機構依前項規定處分擔保品,應於證券商總公司開立擔保品處
分專戶,於同一證券商以開立一個交易帳戶為限,帳號為 9498XX-檢查碼
,身分碼為 401。
證券商接受擔保品保管機構之委託以前項處分專戶賣出擔保品,以現券賣
出為限,不受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九條之一前段規定及櫃檯買賣中
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六十三條之一前段規定之限制
,且不得以證券商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及成交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