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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ng Rules on the Use of Domestic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as Collaterals for Offshore Investment Activitie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13 條
擔保品保管機構處分擔保品,所得款項應優先償付擔保品提供者與擔保品
收受者間約定債務,將該筆債務之等值新臺幣金額,於入帳後次一營業日
終了前匯入擔保品收受者依僑外資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所開設之新臺幣
帳戶。
償付前項外幣債務之新臺幣金額,應視為擔保品收受者投資本金之匯入,
以及擔保品提供者投資本金或盈餘之匯出。擔保品提供者與擔保品收受者
之僑外資保管機構,應依僑外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逐日向中央銀
行外匯局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
擔保品保管機構處分擔保品所得款項,於償付第一項外幣債務後如有剩餘
,應於入帳後次一營業日終了前返還擔保品提供者依僑外資管理辦法第十
八條規定所開設之新臺幣帳戶。
依第一項與前項規定處分擔保品所得款項,如有已成交之證券交割需求,
得以新臺幣保留交割款項,其餘資金應於入帳後次一營業日終了前結購外
幣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