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品管理者或擔保品保管機構如有下列情事,證券交易所得通知擔保品
保管機構,停止接受擔保品管理者指示新增擔保品保管部位:
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不完備,或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三、經主管機關通知禁止依本辦法規定新增擔保品保管部位。
擔保品管理者或擔保品保管機構涉前項各款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通知限
期改正屆期未能改正者,證券交易所得撤銷其登記或申請,並得要求擔保
品保管機構限期移轉其所保管擔保品至其他擔保品保管機構,或要求擔保
品保管機構通知擔保品提供者與擔保品收受者辦理擔保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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