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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ng Rules on the Use of Domestic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as Collaterals for Offshore Investment Activitie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18 條
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及證券交易所於必要時,得要求擔保品保管機構、擔
保品提供者及擔保品收受者提出僑外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資料及
下列資料:
一、境外投資活動融通金額及其相關資料。
二、境外擔保品管理者聯絡方式及其相關資訊。
三、其他經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