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ng Rules on the Use of Domestic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as Collaterals for Offshore Investment Activ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5、17  條條文及增訂第 18-1~18-4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2 條
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所涉擔保品提供
、保管、收付、處分及應遵循事項,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依證券
交易法令、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僑外資管理辦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及函示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