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本公司受託辦理下列各款取得股份申報案件,應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其 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取得人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初次取得申 報之案件。 二、取得人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變動申報之案件。 三、原辦理股份取得申報案件之共同取得人異動。 四、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八條 規定,辦理取得申報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