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取得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公告並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向本公 司申報。 一、前條第一款案件應檢具格式一申報書及附表。 二、前條第二款案件應檢具格式二申報書及附表。 三、前條第三款案件應檢具格式二或格式三申報書及附表。 四、前條第四款案件應檢具格式一申報書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