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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第 4 條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第二條案件後,應執行下列作業:
一、檢視申報書、附表及各項相關證明是否齊備。
二、檢視申報書、附表及各項相關證明內容是否有誤,或是否有逾時申報
    及公告。
取得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內容有誤植或相關附件有疏漏部
分,通知取得人進行補正。
本公司受理前開取得人之申報案件,發現有違規情事者,檢具相關附件陳
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