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第 2 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證券商辦理本辦法所訂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者,應向中央銀行申請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