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對於所銷售之特定外國債券發行 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投資人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 實轉達客戶。 證券商若知悉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有財務困難或有違約情事發生者,應於 知悉後立即通知客戶並通報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