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第 32 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應與交易相對人訂定契約,明訂
雙方之權利義務,就個別交易之交易條件,應與交易相對人確認之。
前項契約應載明特定外國債券配息及投資決策權限制等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