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第 34 條
證券商應於確定成交後立即將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
本中心之資訊系統。但下午五時以後成交者,應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
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