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第 41 條
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證券商之受僱人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
定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通知該證券商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
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