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商應依據本中心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有關經營自行買 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報經董事會通過,並應 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至第 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 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中心通知變更者,證券商應於限期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