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
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施行;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
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
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四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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