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51 條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
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