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 說 明: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 年 5 月 8 日金管證券字第 1 140339910 號函同意照辦。 二、為避免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誤投資其他證券商,本公司前於 114 年 4 月 8 日以臺證輔字第 1140501046 號函請各證券商應即強化 相關系統及交易控管機制,爰增修旨揭標準規範,請配合修正內部控 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 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秘書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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