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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四 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第 89 條
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相關資訊
第 90 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之主要內容,及其業務之指導與監督,由主管機關以
命令定之。
相關資訊
第 91 條
主管機關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
商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
一定之行為。
第 92 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
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證券商
同業公會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