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第 4 條 |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會員檢附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
許可:
一、申請書 (如附表一) 。
二、組織章程及業務規則。
三、會員名冊。
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董事、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董事、監事登記表 (如附表二) 暨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
之書面聲明。
七、會員出資額繳足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年度業務概算書及收支概算。
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十、設立會記錄。 |
相關資訊 |
第 5 條 | 前條第二款之組織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七十條所規定之事項
。
二、關於解散事由。 |
相關資訊 |
第 6 條 | 第四條第三款會員名冊內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額。
二、名稱及地址。
三、身分及兼業。
四、出資額。 |
相關資訊 |
第 7 條 |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應於證券交易所收到本會發給許可之核
准通知後,始得就任。
董事就任後,應即依法成立董事會及選任董事長,並擬任經理人及業務人
員,報請本會核准登記。 |
|
第 8 條 |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收到本會發給許可之核准通知後,應於三十日內持憑核
准通知向地方法院依照有關之規定,申請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
|
第 9 條 |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辦妥法人登記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法人登記證件影本
及營業保證金繳存收據影本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為申請者,原核
准失其效力,但有正當理由者,事前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之。 |
|
第 10 條 |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
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變更登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