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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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申請直接連線傳輸前,應經過本公司連線測試安全通過。其與本公司交易
資訊系統連線作業,不得影響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作業,必要時
本公司得限制其申請。
申請使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得裝置,且非經同意不得逕行遷移或增加裝置。
申請使用者改以間接連線方式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報經本公司同意,
如有變動,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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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資訊公司、電信事業等申請使用者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時應繳驗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或許可函)影本。
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告。
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申請使用者,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在
避免不當造成業者之參進障礙並損及市場之自由競爭之原則下,由本公司
視實際需要,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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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外國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或專業投資機構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應繳驗
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及營業範圍之證明文件。
三、〈刪除〉
四、〈刪除〉
外國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或專業投資機構申請間接連線使用交易者,
應另繳驗間接連線取得交易資訊之證明文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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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證券商及期貨商申請使用交易資訊者,依證券商及期貨商設置相關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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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
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二)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許可證照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二、有線播送系統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二)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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