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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1.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之第 12、14、16、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第 9  條條文之附件,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發行處理準則)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相關資訊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之認購 (售) 權證,係指由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
發行表彰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
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
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