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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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本要點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十三條及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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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 公開銷售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
,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 公開銷售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銷售說明書刊
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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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售)權證。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或其組合之詳細內容。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如係發行可展延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權證種類
應加註「展延」字樣。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點數、履約期間等)。但發行
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應以顯著字體說明下列事項:
1.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者,其上(下)限之價格
或點數,及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
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上
(下)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
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
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價採自動現金結算。
2.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
延存續期間者,其下(上)限之價格或點數,及標的證券之收盤
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
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
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
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
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
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
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或標的期貨暫停交
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
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
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一條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價格或點數、履約價格
或點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同
一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但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
認售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
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五目之規定計算。
(六)槓桿效果及溢價。
(七)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或期貨
點數)。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認購(售)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售)權證可能
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以國外成
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
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
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買賣以期貨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
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二)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
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
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
(三)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
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刊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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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裡,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銷售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
方式及索取公開銷售說明書之方法。
二、認購(售)權證承銷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無則免列)。
三、發行人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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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底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章,認購 (售) 權證承銷商及其
負責人於依規定辦理認購 (售) 權證承銷時,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所負責
之部分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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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內容。
二、會計師查核意見。
三、發行人相關資料。
四、標的或其組合相關資料。
五、因認購(售)權證所生一切爭議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六、訴訟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如有仲裁約定,其約定內容。
七、其他重要約定。
八、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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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公開銷售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
、頁次及摘要。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公司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
加註「無」或「略」。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
之頁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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