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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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本公司會計年度以每年六月底為半年結算期及十二月底為全年決算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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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 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
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申報主管機關,並另依法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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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二為員工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當年度員工酬勞之分派比率,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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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1 條 |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就其餘額
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之規定按主管機關指
定之比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
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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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於股東會決議後行之,其股利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所訂分派基準日之股東名簿分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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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1 條 |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編列次一年度預算時,應就前一年度稅後盈餘,提撥
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作為社會公益之捐贈及贊助活動,提撥比率由董事會
決議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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