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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拾參 轉報主管機關
第 22 條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上市者,於錄案完成後,承辦人
員應先函知申請公司補正相關事項,除依第七條之一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
議案件外,並應切實檢視其於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答詢內容之合理性
,暨再洽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補充評估或洽簽證會計師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律
師表示意見後,與其簽訂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並依證券交易法第一四一條
規定,將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資訊
第 23 條
公司債、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上市案,為簡化作業,承辦人員應即檢
具其與本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及相關附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24 條
承辦人員應就申請書件內所附之公開說明書稿本,審閱其確已依本公司要
求予以補正後,方得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25 條
(本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