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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拾伍 股票上市買賣
第 29 條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其上市契約生效後,承辦人員應函知申請公司依
照規定完成股票公開銷售,辦妥股票集中保管(不須保管者除外),並向
本公司洽定掛牌日後,方得上市買賣。
第 30 條
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作業程序第
三條至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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