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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六 章 會議
第 35 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
召集並擔任主席。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
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 36 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依商業團體法
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
員指導。
第 37 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但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在此限。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解散、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員選派。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38 條
本會理事會應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
每屆第一次理事會議,應由原任理事長召集之,如逾期不為召集,由得票
最多之理事召集之。候補理事得列席。
每屆第一次理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集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
不在此限。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理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
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
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 39 條
本會監事會應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但每屆第一次監事會議,應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如逾期不為召集
,由得票最多之監事召集之。候補監事得列席。
每屆第一次監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集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
不在此限。
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
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
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 40 條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代表座談會,由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召集之
。
第 41 條
本會理事會開會,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42 條
本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