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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gulating TWSE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nd Taiwan Innovation Board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fter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一上市
   第 三 章 罰則及附則
      第 三 節 內控查核
第 17 條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
情形之查核,每季隨機選案比率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但依第四項所
選定受查公司,不納入本項受查公司及選案比率之計算基礎。
前項之查核,本公司得以該公司依本作業辦法第四條規定出具之前一年度
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替代之,另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
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選案會計年度如為初次上市會計年度者
,其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之涵蓋期間得依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
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
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
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本公司對下列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
計畫情形之查核,不納入第一項受查公司及選案比率之計算基礎:
一、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第三
    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第一上市公司及創
    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屬陸港澳主要營運或控制者,於上市次一年度起之
    第三個會計年度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
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時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
    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有關獨立董事應至
    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於上市之次一年度起之第二及
    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但其於受查期
    間有經營權異動、本公司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對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
    核計畫情形之查核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或本公司評估相關風險後認
    為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三、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申請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
    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有關獨立董事
    應至少二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規定者,於本公司同意適用之次一
    年度起之第一至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
    但其於受查期間有經營權異動、本公司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對內部稽
    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或本公司評估
    相關風險後認為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四、前二款公司於期間屆滿後,有經營權異動之情事,於次一年度起之第
    一至第三個會計年度每年應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受查一次,並準用前二
    款規定。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上市年度或第三款之本公司同意適用年度,於第一
    上櫃公司轉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者,以原上櫃年度或
    櫃檯買賣中心同意適用年度計算之。於第一上市公司改列為創新板第
    一上市公司者,以原第一上市年度或第一上市期間本公司同意適用年
    度計算之。於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改列為第一上市公司者,以原創新
    板第一上市年度或創新板第一上市期間本公司同意適用年度計算之。
前項規定,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受查年度已依外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委任證券承銷商協助其遵循中華民國證券
相關法令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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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依下
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一、出具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以外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曾出具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三、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原聲明遵循全部法令者,改為遵循主要法令者。
四、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稽核人員名冊
    、稽核計畫、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者。
五、於本公司審閱財務報告發現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有重大缺失者。
六、會計年度中變更已申報之年度稽核計畫且無合理原因者。
七、前次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發現有未符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八、財務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變動且無合理原因者。
九、就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未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第一上市公司及創
    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隨機選取,惟選案前一會計年度已取得外部獨立客
    觀機構公司治理制度認證之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得免
    列入。但經發現有內控重大缺失等情事,仍對其進行內部控制之查核
    作業。
十、其他有查核之必要者。
第 19 條
本公司進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
,除就受查公司所訂之年度稽核計畫選定一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外
,並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查核項目: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三、資金貸與他人。
四、為他人背書保證。
五、董事會運作情形。
六、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七、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
八、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
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查核事項。
受查公司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評估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
    告暨其相關工作底稿等。
三、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四、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第 20 條
本公司執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
係瞭解受查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確實執行稽核作業,各項查核項目之查
核重點包括:
一、是否依相關法令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作業是否依內部控制制度確實執行。
三、內部稽核作業是否依年度稽核計畫確實執行。
第 21 條
本公司進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檢視受查公司自行評估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及相關工作底稿所
    抽查之作業是否經適當之核准、授權、驗證、調節、覆核、紀錄核對
    及職能分工等。
二、瞭解受查公司稽核人員是否依擬定之年度稽核計畫進行查核並據以編
    製工作底稿、稽核報告或追蹤報告。
第 22 條
本公司查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所撰寫之查核報告,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查核項目。
二、查核結果。
三、追蹤辦理。
查核結果如發現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
未符規定者,即洽受查公司研訂具體改善或解決措施,函報本公司備查。
本公司將持續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並撰寫追蹤報告至其改善缺失為止。如有
必要時,得洽請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意見。追蹤報告內容包括前次
查核發現之缺失事項、本次查核之改善情形。
第 23 條
本公司查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如發現有
下列事項即予處理: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且有深入查核之必要者,將其列為財務報告審閱
    之受查對象。
二、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
    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三、發現有重大缺失或有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四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必要時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洽請
    受查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未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會計師專
    案審查」規定執行者,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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