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英
Expert Opinion Issuance Guidelines
第 四 章 附則
第 四 節 保存工作底稿
專家對委任案件工作底稿之編製、彙整、歸檔及保管,應參考會計基金會 發布之評價準則公報第五號「評價工作底稿準則」規定辦理。 工作底稿之保管年限自意見書報告日起算不得短於七年,但涉及訴訟程序 或其他法律程序而逾七年者,應保管至該程序結束。保管期限屆滿並完成 內部核准程序後,始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