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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Expert Opinion Issuance Guidelin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第 四 章 附則
      第 一 節 評估案件之承接
第 4 條
專家於承接案件前,應依承接案件種類確認符合法令要求之資格條件及獨
立性,並符合其所屬業別之自律規範:
一、專家承接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委任案件時,
    應符合前揭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情事之一,或其
    他可能影響獨立性之情況:
(一)本人或配偶現受本案交易當事人聘雇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
      或擔任董監事者。
(二)本人或配偶曾任本案交易當事人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本案有重大
      影響職務之職員,而解任或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本人或配偶任職之單位與本案交易當事人互為關係人者。
(四)與本案交易當事人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本案有重大影響職務之職
      員,有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關係者。
(五)本人或配偶與本案交易當事人有重大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者
      。
二、專家承接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公開收
    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之委任案件時,不得與併購交
    易當事人或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利害關係
    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專家不得收取或有酬金及有事先設定意見結論之情事。
相關資訊
第 5 條
專家於承接案件前,應與委任人確認下列事項,俾辨認工作範圍:
一、意見書之目的、用途及所涉之相關法規。
二、受評標的內容。
三、評估基準日。
四、委任人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例如委任人價格評估資料或評價報告、
    委任其他專家出具報告、委任人評估結果等及該等報告或評估結果之
    工作底稿等)。
五、出具意見書之基礎係採自行估算受評標的價值、採用其他專家報告或
    委任人自行評價報告、複核委任人評估結果。
六、可能採用之估價、評價方法或複核程序。
七、本專家與其他專家間各自之角色及責任。
八、出具意見書之時間及使用限制。
九、其他重要之委任條件限制及範圍限制。
第 6 條
專家於辨認工作範圍後,應瞭解委任人是否能提供價格決定參考資料,以
及評估專家是否具備適當之專業能力與足夠時間及人力,且能依據相關法
令及準則執行工作,以出具適當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