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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第 七 章 資通系統或資通服務委外辦理之管理措施
第 31 條
訂定資訊作業委外安全管理程序,包含委外選商、監督管理(如:對供應
商與合作夥伴進行稽核)及委外關係終止之相關規定,確保委外廠商執行
委外作業時,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
第 32 條
訂定委外廠商之資通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於採購文件中載明服務水準協
議(SLA )、資安要求及對委外廠商資安稽核權。
第 33 條
公司於委外關係終止或解除時,確認委外廠商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
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