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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四 章 組織
第 18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19 條
本會設理事三十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
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本會設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以備前項理事、監事缺額時,由
其分別依次遞補,並均以補足原定之任期為限。
第 20 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
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得由當選人當場擇任,否則以得
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
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前項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每一會員以一席為限。
第 21 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就全體理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
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由理事會依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補選之,並以補足原定任期為限。
第 22 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
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本會設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議核備
後派任之。
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副
理事長未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原定任期為限
。
第 23 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就全體監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
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
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由監事會依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補選之,並以補足原定任期為限。
第 24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
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25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從事證券市場之研究改
進或建議事項,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
時亦同。
前項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則
另定之。
第 26 條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經理、主任、秘書
、組長、副組長、專員、幹事、辦事員、雇員、其他專業人員(職稱另訂
)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任免之,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悉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其待遇及服務規則等另訂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 27 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 28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及研究員若干人。
前項名譽理事長之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顧問及研究員之聘期一年
。
第 29 條
本會得視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直轄市設置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