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令規章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s for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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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認購 (售) 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
    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
    動,投資人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 (售) 權證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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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市前之認購 (售) 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
    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
    供需機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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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資人於購買認購 (售) 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
    之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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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認購 (售) 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等因素,
    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
    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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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般情況下,認購 (售) 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
    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投資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
    同毫無價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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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
    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
    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
    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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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於標的證券之收
    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
    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
    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
    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
    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
    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
    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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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
    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
    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
    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註一:本件係風險預告書基本應行記載事項,證券商得視實際需要酌
          增之。
    註二:委託人應於風險預告書上簽字承諾:
          1.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2.已事先收到風險預告書。
          3.經證券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後(該名專人亦應簽名以示負責)
            ,對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
    註三: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
          人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