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s for Call (Put) Warrants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 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 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七、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 (售) 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 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 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 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註一:本件係風險預告書基本應行記載事項,證券商得視實際需要酌 增之。 註二:委託人應於風險預告書上簽字承諾: 1 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2 已事先收到風險預告書。 3 經證券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後 (該名專人亦應簽名以示負責) ,對認購 (售) 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 註三: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 人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