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商,應於訂約
時洽定兩家以上之證券商出具同意書,承諾如該證券商不能履行交割義務
時願立即代辦交割事務;並將委任情形及同意書原本乙份函報本公司核備
。
前項之委任應訂明代辦交割之先後順位,並以同一地區之證券商為優先順
位之受任人;但同一地區並無其他證券商者,以距離較近者為優先。
受委任之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應即依前二項之規定另行委任
,並函報本公司核備:
一 委任關係消滅。
二 重整、清算或破產。
三 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四 經本公司終止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