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修正條文

名  稱: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風險預告書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for Listingand Over-the-Counter ListingofSecurities (Including Depository Receipts) by Foreign Enterprises in Taiwan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1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包含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暨第二上
市(櫃)有價證券。
第一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一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
櫃檯買賣中心)上市之股票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第二上市
(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二上市(櫃)公司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
中心)上市(櫃)之外國股票、存託憑證及以該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為標
的之相關有價證券。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
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券、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
,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係註冊地在外國的公司,受當
    地國之法令規範,其公司治理、會計準則、稅制等相關規定與我國規
    定,或有不同,且與我國企業之上市(櫃)標準、審查方式、資訊揭
    露、股東權益之保障及監理標準等,或存有差異,投資人應瞭解此特
    性及其可能之潛在風險。
二、投資人於投資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前,應瞭解
    商品特性、交易市場風險及發行機構相關風險,包括:投資標的之商
    品特性、於我國市場交易時之流動性風險、發行機構之財務業務風險
    、發行機構所在地之政治、經濟、社會變動、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
    令遵循等風險。
三、第一上市(櫃)及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櫃
    檯買賣中心)之集中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委託買賣事項均遵照我國法
    令及集中交易市場規定辦理。
四、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
    組為屬性註記用,一律左靠顯示,當屬性部分出現「*-  註冊地簡稱
    」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當屬性部
    分出現「- 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
五、第二上市(櫃)公司係同時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其
    原上市(櫃)地交易所掛牌交易,遇有第二上市(櫃)公司向原上市
    (櫃)地交易所申請暫停/恢復交易或經原上市地交易所公告暫停/
    恢復交易時,本公司得暫停/恢復該第二上市(櫃)有價證券交易。
    惟兩地交易所交易制度、開休市日期、開收盤時間等各有不同,個案
    情況亦多所差異,投資人應瞭解兩地暫停/恢復交易存有時間落差無
    法同步之情形。

本人已收到貴公司交付之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風
險預告書無誤,並經貴公司指派專人君解說,本人已充分明瞭投資外國企
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證)之有關風險,特此聲明。

簽署人:           (簽名或蓋原留印鑑)
帳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