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司行號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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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委託,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
    ,應檢具下列文件,指派專人(限該受託人在職員工,以下稱「被授
    權人」)親至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 1)、委託人名冊(附件 1  之附表)等正本,及依
      內部控制制度、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準則等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委託書及委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等影本
      (附件 2,員工暨其配偶使用之格式、附件 3,未成年子女使用之
      格式);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
      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
      得單獨行使親權之文件等影本;受託人切結書正本(附件 4),並
      應加蓋受託人及代表人章、內部稽核主管或法令遵循主管等簽名或
      蓋章。
(三)委託人為成年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
      人士者,應檢附下列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委託書:
      1.成年人:身分證正面。
      2.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等正面及委託人身分證正面或載明
        記事之戶口名簿等。
      3.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等正面、足資證明為受
        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
        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
      4.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
        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5.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
      6.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
(四)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
      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影本。
(五)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5
      )。
(六)被授權人每次辦理查詢申請事宜,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如
      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下列身分證件正本,並檢附
      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申請書:
      1.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
        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2.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
      3.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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