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5 條
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
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於受託辦理電子投票事務者之電子投票平台辦理公
告。
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
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並於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