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19 條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
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