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23 條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八) 。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
    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錄。
五、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含分支機構) 。
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