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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9 條
設置證券商,發起人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
    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  發起人會議記錄。                 
五  發起人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
六、發起人無第四條規定各款情事之聲明文件 (格式如附件三) 。
七  已依第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八  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九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