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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56 條
因委託人了結部分融資融券買賣,致其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不足時
,證券商應於維持其擔保維持率百分之一百三十之必要範圍內,將應付款
券全部或部分留作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