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伍萬元違約金。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
四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二、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一
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
三、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本公司所通知期限內改善或補正者。
四、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且情節嚴重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
用、竊取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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