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第 11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自一百 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發行人對其所發行之權證應有流動量提供機制,得自行擔任流動量提供者 或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為之,有關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另訂 之。